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 委员
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2010年度创业中国全国十佳律师
2015-03-03 来源:未知 标签: 浏览次数:
一、侦查程序不合法,毒品数量无法认定
《毒品收缴、封存、称量、检材提取及送检工作规定》二、关于王某涉嫌运输、贩卖1010克冰毒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有运输、贩卖毒品的行为。证据 | 内容 | 证明 |
2014年9月26日11:11-15:38,王某讯问笔录 |
问:张某和翁某去成都购买回疑似冰毒干什么? 答:我之前喊张某和翁某去成都看,但张某和翁某就将冰毒毒品购买回来了,买回来我们吃的。 |
王某无贩卖故意 |
同上 |
问:你是否参与贩卖疑似冰毒毒品? 答:我出了七万元钱,我是叫张某和翁某去了解情况,但我没有叫张某和翁某去购买,但他们购买回来了,我没有贩卖。。。。 |
同上 |
2014年12月10日13:36-14:30王某讯问笔录 |
问:他么怎么去了解情况? 答:我喊他们去了解情况,他说他身上没有钱,说是要上去和人打牌,至少要绷个面子,我说我只有四万,张某就说喊我再凑点,我就打电话给黄某,黄某说可以借三万给我。。。。。 |
王某没有让张某、翁某去购买毒品回来 |
2014年9月26日11:24-14:38,张某讯问笔录 |
问:购买冰毒的用途是什么? 答:我和翁某、王某商量买冰毒的时候没有说购买来做什么用,当时只是商量先买回来,确实没有提过买冰毒回来打算做什么。。。 |
无贩卖故意 |
三、关于王某制造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液体43.985千克。
检材1-8号为王某制造毒品的材料,检验结果显示1号,2号,3号,5号,8号含有甲基苯丙胺,其中1号,2号,3号,8号甲基苯丙胺含量小于1%,对5号液体并没有检材含量鉴定。对于1号,2号,3号,5号,8号检材含有的甲基苯丙胺量极小,无法排除系其他冰毒成品污染所致,另外,该部分液体可能是废水、废料,客观上不能用于冰毒的加工制造,所以,不宜将1号、2号、3号、8号检材认定在制造冰毒的数量中。对于5号液体,没有含量检验,无法判断该液体属于加工废水还是粗糙的加工半成品,根据有利于被告原则,应当将该部分液体排除在制作毒品的数量外。时间 | 文书名 | 内容 | 页码 |
2014-6-25 10:01-10:20 |
称重笔录 | 对编号为1的深褐色液体称重,净重25.030千克 | 卷三,25页 |
2014-6-25 10:25-10:40 |
称重笔录 | 对编号为2的深褐色稠状物液体称重,净重15.090千克 | 卷三,26页 |
2014-6-25 10:45-10:58 |
称重笔录 | 对编号为3的深褐色液体称重,净重0.860千克 | 卷三,27页 |
2014-6-25 11:25-11:45 |
称重笔录 | 对编号为5的黄色液体称重,净重0.155千克 | 卷三,29页 |
2014-6-25 12:35-12:55 |
称重笔录 | 对编号为8的褐色液体称重,净重2.850千克 | 卷三,32页 |
1.王某的行为系制造毒品未遂,并且从王某供述的情况看,王某道听途说得来的制毒方法客观上不可能制造出毒品。其行为属于客观不能犯的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王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
3.王某对制造毒品等行为如实坦白,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坦白的规定。
五、量刑建议。
辩护人认为,证明王某构成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应当作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另外,无法确定王某制造毒品的数量,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原则,对王某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王某系制造毒品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本网相关案例: 谢XX制造毒品罪一案一审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