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黎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决书——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轻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没收毒资[/标题] [时间]2017-04-20[/时间] [内容]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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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5303刑初12号
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某。2016年10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安区检公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3日下午,曾某某向被告人黎某某表示想向其购买300元氯胺酮(俗称“K粉”),并于当日傍晚将毒资300元交付给被告人黎某某。被告人黎某某将该300元交给陈某某,并要其购买200元氯胺酮与50元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陈某某按其要求购得毒品后将毒品与剩余的20元交给被告人黎某某。被告人黎某某遂到云浮市云城区南山路石槽一巷马林食品店附近将上述毒品共三小包交给曾某某。交易完成后,公安人员现场抓获被告人黎某某及曾某某,并在曾某某身上搜出疑似毒品三小包。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曾某某身上搜出的一小包重约0.33克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曾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3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33克予以没收并销毁,毒资2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叶永秋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煜妍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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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智勇

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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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决书——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轻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没收毒资

2017-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标签:贩卖毒品,一审判决,情节轻微,有期徒刑 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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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5303刑初12号
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某。2016年10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安区检公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3日下午,曾某某向被告人黎某某表示想向其购买300元氯胺酮(俗称“K粉”),并于当日傍晚将毒资300元交付给被告人黎某某。被告人黎某某将该300元交给陈某某,并要其购买200元氯胺酮与50元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陈某某按其要求购得毒品后将毒品与剩余的20元交给被告人黎某某。被告人黎某某遂到云浮市云城区南山路石槽一巷马林食品店附近将上述毒品共三小包交给曾某某。交易完成后,公安人员现场抓获被告人黎某某及曾某某,并在曾某某身上搜出疑似毒品三小包。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曾某某身上搜出的一小包重约0.33克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曾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3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33克予以没收并销毁,毒资2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叶永秋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煜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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