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欧阳某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标题] [时间]2017-04-28[/时间]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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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赣0322刑初5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某川, 住江西省上栗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6月16日被江西省上栗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公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份,被告人欧阳某川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约0.8克给吸毒人员叶某。2016年6月15日中午,被告人欧阳某川到江西省上栗县城比一比超市附近陈某租住的民房向陈某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离开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5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片,净重0.09克。贩卖毒品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7日中午11时10分左右,吸毒人员叶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欧阳某川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叶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70元给被告人欧阳某川,被告人欧阳某川便在上栗镇王者网吧将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拿给叶某,后用微信红包的方式退还20元钱给叶某,并带叶某到江西省上栗县天鹅宾馆7038房间吸食毒品。
2、2016年6月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叶某联系被告人欧阳某川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欧阳某川向陈某(另案处理)以100元购买了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在上栗镇幻城网吧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叶某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某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叶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江西省上栗县公安局出具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提取笔录及提取照片,江西省上栗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材料清单,萍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及被告人欧阳某川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川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欧阳某川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欧阳某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阳某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 浪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文桂琴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容] [标签]江西,毒品,累犯,[/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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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某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04-28 来源:未知 标签:江西,毒品,累犯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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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赣0322刑初5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某川, 住江西省上栗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6月16日被江西省上栗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公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份,被告人欧阳某川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约0.8克给吸毒人员叶某。2016年6月15日中午,被告人欧阳某川到江西省上栗县城比一比超市附近陈某租住的民房向陈某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离开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5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片,净重0.09克。贩卖毒品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7日中午11时10分左右,吸毒人员叶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欧阳某川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叶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70元给被告人欧阳某川,被告人欧阳某川便在上栗镇王者网吧将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拿给叶某,后用微信红包的方式退还20元钱给叶某,并带叶某到江西省上栗县天鹅宾馆7038房间吸食毒品。
2、2016年6月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叶某联系被告人欧阳某川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欧阳某川向陈某(另案处理)以100元购买了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在上栗镇幻城网吧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叶某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某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叶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江西省上栗县公安局出具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提取笔录及提取照片,江西省上栗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材料清单,萍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及被告人欧阳某川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川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欧阳某川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欧阳某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阳某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 浪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文桂琴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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