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白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拘留后监视居住[/标题] [时间]2017-04-28[/时间] [内容]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621刑初16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女,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2016年11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山西省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监视居住。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6)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秀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于2015年11月份开始先后在自家小卖部从操山阴口音的一名男子(主体不详)手中以每大袋18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安钠咖十袋约8斤,后分成小袋,以每袋5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2016年11月5日在小卖部以每小袋5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卢某某三袋重16.29克、王某某一小袋重5.44克,被山西省山阴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查获毒品安钠咖285.78克。经鉴定:从送检的白色片状物中检出咖啡因成分。被告人白某某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白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白某某在自家小卖部先后从一操山阴口音的男子(主体不详)手中以每大袋18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安钠咖十袋重约8斤,后分装成小袋,以每小袋5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2016年11月5日以每小袋5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卢某某三小袋重16.29克,出售给王某某一小袋重5.44克。在与王某某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扣押毒品安钠咖285.78克。
经朔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确认,从送检的白色片状物中检出咖啡因成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白某某退缴非法所得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扣押笔录及清单、收缴和移交清单、扣押毒品数量的称重情况说明和照片:2016年11月5日山西省山阴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工作人员扣押白某某安钠咖47小袋(经称重计285.78克)、人民币20元;扣押王某某安钠咖1小袋经称重计5.44克;扣押卢某某安钠咖3小袋经称重计16.29克。已将安钠咖移交至山西省山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2、证人卢某某、王某某的证言:2016年11月5日12时、16时许,在小卖部,卢某某买了三小袋安钠咖,王某某买了一小袋安钠咖,每小袋5元。
王某某在购买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3、被告人白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当庭供述:白某某丈夫病了,2015年从一山阴口音的男子手中以每袋180元的价格购买安钠咖10袋,为止痛吸食,丈夫去世后,留下的安钠咖分成小袋,每袋25-26颗,每小袋按5元出售,卖了约6袋,每袋挣约70元,获利400-500元。
4、朔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从送检的可疑白色片状物中检出咖啡因成分。
5、抓获经过:2016年11月5日16时许,山西省山阴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白某某在经营的小卖部贩卖安钠咖,遂传唤至派出所询问,白某某供认不讳。
6、辨认笔录:在山西省山阴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卢某某、王某某分别对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白某某就是在小卖部出卖安钠咖的人。
7、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卢某某、王某某经尿液检测呈阴性,山西省山阴县公安局按非法持有毒品对二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决定。
现场抓获过程的视频。
9、户籍资料:白某某,女,1960年8月7日出生。
综上,公诉机关提交的证实被告人白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明知安钠咖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退缴非法所得,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从2016年11月6日至2016年11月9日先行羁押4天,折抵刑期8天。刑期起止时间在交付执行时予以说明。)
二、随案移送的扣押被告人白某某的20元赃款及其退缴至本院的非法所得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清库
审 判 员  杨秀芬
人民陪审员  祁俊玲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晓丽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容] [标签]山西,毒品,拘留,监视居住[/标签]

更多律师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 张智勇

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 委员

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2010年度创业中国全国十佳律师

更多律师律师团队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主页 > 毒品犯罪判例 > 地方法院判例 >

白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拘留后监视居住

2017-04-28 来源:未知 标签:山西,毒品,拘留,监视居住 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621刑初16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女,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2016年11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山西省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监视居住。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6)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秀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于2015年11月份开始先后在自家小卖部从操山阴口音的一名男子(主体不详)手中以每大袋18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安钠咖十袋约8斤,后分成小袋,以每袋5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2016年11月5日在小卖部以每小袋5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卢某某三袋重16.29克、王某某一小袋重5.44克,被山西省山阴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查获毒品安钠咖285.78克。经鉴定:从送检的白色片状物中检出咖啡因成分。被告人白某某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白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白某某在自家小卖部先后从一操山阴口音的男子(主体不详)手中以每大袋18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安钠咖十袋重约8斤,后分装成小袋,以每小袋5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2016年11月5日以每小袋5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卢某某三小袋重16.29克,出售给王某某一小袋重5.44克。在与王某某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扣押毒品安钠咖285.78克。
经朔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确认,从送检的白色片状物中检出咖啡因成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白某某退缴非法所得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扣押笔录及清单、收缴和移交清单、扣押毒品数量的称重情况说明和照片:2016年11月5日山西省山阴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工作人员扣押白某某安钠咖47小袋(经称重计285.78克)、人民币20元;扣押王某某安钠咖1小袋经称重计5.44克;扣押卢某某安钠咖3小袋经称重计16.29克。已将安钠咖移交至山西省山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2、证人卢某某、王某某的证言:2016年11月5日12时、16时许,在小卖部,卢某某买了三小袋安钠咖,王某某买了一小袋安钠咖,每小袋5元。
王某某在购买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3、被告人白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当庭供述:白某某丈夫病了,2015年从一山阴口音的男子手中以每袋180元的价格购买安钠咖10袋,为止痛吸食,丈夫去世后,留下的安钠咖分成小袋,每袋25-26颗,每小袋按5元出售,卖了约6袋,每袋挣约70元,获利400-500元。
4、朔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从送检的可疑白色片状物中检出咖啡因成分。
5、抓获经过:2016年11月5日16时许,山西省山阴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白某某在经营的小卖部贩卖安钠咖,遂传唤至派出所询问,白某某供认不讳。
6、辨认笔录:在山西省山阴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卢某某、王某某分别对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白某某就是在小卖部出卖安钠咖的人。
7、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卢某某、王某某经尿液检测呈阴性,山西省山阴县公安局按非法持有毒品对二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决定。
现场抓获过程的视频。
9、户籍资料:白某某,女,1960年8月7日出生。
综上,公诉机关提交的证实被告人白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明知安钠咖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退缴非法所得,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从2016年11月6日至2016年11月9日先行羁押4天,折抵刑期8天。刑期起止时间在交付执行时予以说明。)
二、随案移送的扣押被告人白某某的20元赃款及其退缴至本院的非法所得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清库
审 判 员  杨秀芬
人民陪审员  祁俊玲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晓丽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点此咨询
0

本网相关案例: 福建汤某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