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拿什么拯救你,我的无罪辩护[/标题] [时间]2015-02-25[/时间] [内容]

                                                陈静律师


引言
在专注刑事案件的重庆智豪所执业两年了,每天的工作就是为各式各样的被告人进行着各种辩护,被告人对“无罪辩护”的渴望,让我深刻感受到人生最珍贵的莫过于生命和自由。但在一个公权强势且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并不完全独立的法治环境里,律师的无罪辩护俨然有一种壮士断腕的意味,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境与悲壮。

一、无罪辩护在当下刑事司法中存在的多元困境

庭审前:与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沟通障碍
可以说,任何一名被告人,不论其学历高低与否,不论其是暴力犯罪或是职务犯罪,都希望律师可以成功为其无罪辩护,也希望在最大利益无法达成时,至少实现一个较好的目标,而不是在无罪辩护崩溃以后就一泻千里,满盘皆输。换句话说,他们希望同时拥有定罪辩护权和量刑辩护权,并要求律师帮助他们做一个最好的决定。但就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鱼与熊掌不可兼得,无罪辩护有无法避免的天然风险,律师无法规避。每每此时,难免会有当事人对律师的作用产生质疑,无形中增大了律师的办案压力。

庭审中:律师量刑辩护或面临尴尬处境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护定罪问题。在定罪辩护结束之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较之前的“定罪与量刑合二为一”的审判程序,这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无疑有较大的进步,亦更加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在一场持续的短暂的审理过程中,法庭既要解决被告人是否犯罪的问题,又解决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将无罪辩护案件中律师量刑辩护的尴尬处境暴露无遗。
对于无罪辩护,律师的第一道防线是希望通过成功的无罪辩护彻底开脱被告人的罪责,第二道防线是量刑辩护,只有当无罪辩护失败,律师才会退而求其次的进行量刑辩护。在这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在法庭调查中分别设置定罪调查和量刑调查,在法庭辩论中先后进行定罪辩护和量刑辩护,即这种量刑程序在进行定罪审理和辩论的同时,要求律师完成量刑调查和量刑辩护,这会使律师陷入无比尴尬的境地。因为在辩护律师和被告人选择的是无罪辩护情况下,如果辩护律师同意进行量刑调查和量刑辩护,就等于承认了被告人有罪,因为按照定罪和量刑的逻辑关系,定罪是量刑的前提,有罪才有刑,如果不构成犯罪,有何来量刑呢?
如果辩护律师不进行量刑调查和量刑辩论,就等于辩护人主动放弃了对量刑证据的质证权和举证权,被告人一旦被认定有罪,整个辩护就显得极为失败,被告人的权益得不到辩护人的实质性帮助,律师将无法向自己的委托人交代。一个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一边口若悬河的大谈被告人如何的不构成犯罪,一边与又大谈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不是逼着律师自打耳光,自我否定吗?

庭审后:无罪辩护效果甚微  
     无论庭审中辩护律师表现的多么精彩,无罪辩护成功的可能性还是极小的,全国各级宣告无罪判决的比例不到1%,这其中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最关键的是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决定了公检法的关系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到法庭审判是一条流水线作业方式,法院是流水线上的最后一个环节。当然也不乏有的律师没有进行专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等辩护,没有为法官找到一个可以判无罪的法定理由。

二、现实路径:刑事律师何以拯救无罪辩护
    查阅了一下相关资料,实践中就无罪辩护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做法,有的律师不与被告人沟通,以牺牲被告人量刑辩护权为代价坚持进行无罪辩护;有的案件出现两个辩护人,一个无罪辩护,一个罪轻辩护;但实践中更多的是“难得糊涂”,既进行无罪辩护,又进行量刑辩护,整个庭审就在这种难得糊涂中顺利而高效的进行着。我认为,无罪辩护事关人的生命与自由,辩护律师有必要思考如何拯救“无罪辩护”:

1.辩护律师应该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意愿
虽然说律师是独立的行使辩护权,但只要被告人一直“零口供”,坚持无罪辩护,律师应当尊重被告人的选择。接下来律师有必要也有责任通俗易懂的为当事人讲清楚无罪辩护的实践后果:1.在法庭拒不认罪,有可能会被法官冠以“不思悔改,认罪态度不好”,并有可能失去宣告缓刑的机会;2.进一步的量刑辩护有可能削弱法官对“无罪”的内心确认,完全的无罪辩护有可能会牺牲自己的量刑情节。这些风险,当事人应该充分了解。在智豪所,我们常用这三句话告知当事人:“律师尽最大的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你做最坏的打算”。我想,这是一个尽职尽责的刑辩律师对当事人最好的“承诺”了吧!

2.构设最佳路径为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
一旦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一旦选择了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律师应该用尽所有的智慧来辩护,因为你掌握的是他人的生命与自由。在智豪所,要进行无罪辩护的案件必须集体讨论三次以上,设定最佳的辩护方案,将庭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全部问题罗列出来,如何发问、如何质证、如何辩护,该案是如何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每一个问题集体斟酌集体决定。我们坚信,或许因为律师的尽职尽责,这个世界上又会少一件冤假错案的发生!

3. 设置独立的量刑辩护解脱无罪辩护的困境
在律师准备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刑事诉讼法应当将定罪审理与量刑答辩进行分离,给予辩护律师充分行使无罪辩护权的机会,并在定罪程序结束之后,给予律师进行量刑防御的机会,从而在专门的量刑程序中提出有针对性的量刑意见,实现无罪辩护案件“定罪与量刑的绝对独立”。对于担心两种程序分设导致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智豪律师都认为纯属多虑。
因为,从整体上来看,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拒不认罪或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毕竟只是很小一部分,在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的智豪所,无罪辩护的案件也只有十件,因此,分设定罪和量刑不会导致诉讼效率大幅降低和司法资源过分紧张,反而会最大限度的减少冤假错案,增加被告人的服判率,减少二审、再审及信访率,实则等于提高了诉讼效率。

结 语
    不管“无罪辩护”面临的困难如何关山重重,智豪所的律师及其同仁都会一直见证它的成长,并在“无罪辩护”的道路上披荆斩棘的孜孜探索。因为刑辩事业是智豪所一生的事业,是我们刑辩法律人不懈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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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智勇

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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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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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拯救你,我的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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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静律师


引言
在专注刑事案件的重庆智豪所执业两年了,每天的工作就是为各式各样的被告人进行着各种辩护,被告人对“无罪辩护”的渴望,让我深刻感受到人生最珍贵的莫过于生命和自由。但在一个公权强势且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并不完全独立的法治环境里,律师的无罪辩护俨然有一种壮士断腕的意味,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境与悲壮。

一、无罪辩护在当下刑事司法中存在的多元困境

庭审前:与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沟通障碍
可以说,任何一名被告人,不论其学历高低与否,不论其是暴力犯罪或是职务犯罪,都希望律师可以成功为其无罪辩护,也希望在最大利益无法达成时,至少实现一个较好的目标,而不是在无罪辩护崩溃以后就一泻千里,满盘皆输。换句话说,他们希望同时拥有定罪辩护权和量刑辩护权,并要求律师帮助他们做一个最好的决定。但就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鱼与熊掌不可兼得,无罪辩护有无法避免的天然风险,律师无法规避。每每此时,难免会有当事人对律师的作用产生质疑,无形中增大了律师的办案压力。

庭审中:律师量刑辩护或面临尴尬处境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护定罪问题。在定罪辩护结束之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较之前的“定罪与量刑合二为一”的审判程序,这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无疑有较大的进步,亦更加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在一场持续的短暂的审理过程中,法庭既要解决被告人是否犯罪的问题,又解决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将无罪辩护案件中律师量刑辩护的尴尬处境暴露无遗。
对于无罪辩护,律师的第一道防线是希望通过成功的无罪辩护彻底开脱被告人的罪责,第二道防线是量刑辩护,只有当无罪辩护失败,律师才会退而求其次的进行量刑辩护。在这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在法庭调查中分别设置定罪调查和量刑调查,在法庭辩论中先后进行定罪辩护和量刑辩护,即这种量刑程序在进行定罪审理和辩论的同时,要求律师完成量刑调查和量刑辩护,这会使律师陷入无比尴尬的境地。因为在辩护律师和被告人选择的是无罪辩护情况下,如果辩护律师同意进行量刑调查和量刑辩护,就等于承认了被告人有罪,因为按照定罪和量刑的逻辑关系,定罪是量刑的前提,有罪才有刑,如果不构成犯罪,有何来量刑呢?
如果辩护律师不进行量刑调查和量刑辩论,就等于辩护人主动放弃了对量刑证据的质证权和举证权,被告人一旦被认定有罪,整个辩护就显得极为失败,被告人的权益得不到辩护人的实质性帮助,律师将无法向自己的委托人交代。一个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一边口若悬河的大谈被告人如何的不构成犯罪,一边与又大谈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不是逼着律师自打耳光,自我否定吗?

庭审后:无罪辩护效果甚微  
     无论庭审中辩护律师表现的多么精彩,无罪辩护成功的可能性还是极小的,全国各级宣告无罪判决的比例不到1%,这其中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最关键的是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决定了公检法的关系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到法庭审判是一条流水线作业方式,法院是流水线上的最后一个环节。当然也不乏有的律师没有进行专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等辩护,没有为法官找到一个可以判无罪的法定理由。

二、现实路径:刑事律师何以拯救无罪辩护
    查阅了一下相关资料,实践中就无罪辩护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做法,有的律师不与被告人沟通,以牺牲被告人量刑辩护权为代价坚持进行无罪辩护;有的案件出现两个辩护人,一个无罪辩护,一个罪轻辩护;但实践中更多的是“难得糊涂”,既进行无罪辩护,又进行量刑辩护,整个庭审就在这种难得糊涂中顺利而高效的进行着。我认为,无罪辩护事关人的生命与自由,辩护律师有必要思考如何拯救“无罪辩护”:

1.辩护律师应该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意愿
虽然说律师是独立的行使辩护权,但只要被告人一直“零口供”,坚持无罪辩护,律师应当尊重被告人的选择。接下来律师有必要也有责任通俗易懂的为当事人讲清楚无罪辩护的实践后果:1.在法庭拒不认罪,有可能会被法官冠以“不思悔改,认罪态度不好”,并有可能失去宣告缓刑的机会;2.进一步的量刑辩护有可能削弱法官对“无罪”的内心确认,完全的无罪辩护有可能会牺牲自己的量刑情节。这些风险,当事人应该充分了解。在智豪所,我们常用这三句话告知当事人:“律师尽最大的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你做最坏的打算”。我想,这是一个尽职尽责的刑辩律师对当事人最好的“承诺”了吧!

2.构设最佳路径为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
一旦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一旦选择了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律师应该用尽所有的智慧来辩护,因为你掌握的是他人的生命与自由。在智豪所,要进行无罪辩护的案件必须集体讨论三次以上,设定最佳的辩护方案,将庭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全部问题罗列出来,如何发问、如何质证、如何辩护,该案是如何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每一个问题集体斟酌集体决定。我们坚信,或许因为律师的尽职尽责,这个世界上又会少一件冤假错案的发生!

3. 设置独立的量刑辩护解脱无罪辩护的困境
在律师准备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刑事诉讼法应当将定罪审理与量刑答辩进行分离,给予辩护律师充分行使无罪辩护权的机会,并在定罪程序结束之后,给予律师进行量刑防御的机会,从而在专门的量刑程序中提出有针对性的量刑意见,实现无罪辩护案件“定罪与量刑的绝对独立”。对于担心两种程序分设导致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智豪律师都认为纯属多虑。
因为,从整体上来看,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拒不认罪或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毕竟只是很小一部分,在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的智豪所,无罪辩护的案件也只有十件,因此,分设定罪和量刑不会导致诉讼效率大幅降低和司法资源过分紧张,反而会最大限度的减少冤假错案,增加被告人的服判率,减少二审、再审及信访率,实则等于提高了诉讼效率。

结 语
    不管“无罪辩护”面临的困难如何关山重重,智豪所的律师及其同仁都会一直见证它的成长,并在“无罪辩护”的道路上披荆斩棘的孜孜探索。因为刑辩事业是智豪所一生的事业,是我们刑辩法律人不懈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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