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经智豪律师坚持无罪辩护获自由[/标题] [时间]2015-01-15[/时间] [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男,汉族,83年出生,重庆人。李某2010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执行逮捕。
侦查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策略:
李某的亲属在案发后立即委托了某外地律师,在得知李某被批捕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李某及其亲属对该律师很不满意,遂解除了委托。后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唯一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并且有十分丰富的办理毒品案件的经验,便慕名前来寻求帮助,张智勇主任亲自接待并在了解案情后对案件做了初步的分析,也简单向其介绍了智豪所的办案制度和办案程序,家属听后十分信任智豪所的专业性,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李某辩护,所里指派资深律师办理此案。
智豪所一直追求的是专业化、团队化、人性化办案,本案亦如是。
刑事案件对律师专业化最核心的要求体现在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按照智豪所接案后24小时内展开工作的规定,立即去会见了李某,详细了解案情,随后到检察院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仔细、深入研究,承办律师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对李某不起诉。
团队化办案秉承“以团队智慧服务当事人”的宗旨,凝团队资源,聚集体智慧,谋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每周五下午,全体律师参加分析和讨论——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论证辩护观点,制定辩护方案。本案承办律师先后数次将案件提交团队大讨论,深入探讨本案是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每位律师各抒己见,最终形成条理分明、论证充分的法律意见书。
人性化办案提倡想委托人所想,急委托人所急。承办律师每次会见李某,都会转达家属对其的牵挂和支持;会见李某后,也会及时和家属联系,告知李某的现状,希望其不要过于担心。并且会及时告知李某及其家属案件进程,让他们了解并支持律师的工作。
 
辩护结果:
在智豪所接受本案委托之初,承办律师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检察官表示本案起诉的可能性很大。承办律师据理力争,并在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和实地走访案发现场后,坚持为犯罪嫌疑人李某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又多次和本案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交换意见。经过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检查机关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决定对李某不起诉。李某随即被释放,得以与家人重聚,他们对这个结果都非常满意,十分感激智豪所的帮助。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这是美国著名辩护律师艾伦·德肖维茨说过的一段话,也是智豪所一直以来所秉持的原则,本案正是最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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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律师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 张智勇

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 委员

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2010年度创业中国全国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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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经智豪律师坚持无罪辩护获自由

2015-01-15 来源:未知 标签: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李某,男,汉族,83年出生,重庆人。李某2010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执行逮捕。
侦查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策略:
李某的亲属在案发后立即委托了某外地律师,在得知李某被批捕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李某及其亲属对该律师很不满意,遂解除了委托。后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唯一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并且有十分丰富的办理毒品案件的经验,便慕名前来寻求帮助,张智勇主任亲自接待并在了解案情后对案件做了初步的分析,也简单向其介绍了智豪所的办案制度和办案程序,家属听后十分信任智豪所的专业性,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李某辩护,所里指派资深律师办理此案。
智豪所一直追求的是专业化、团队化、人性化办案,本案亦如是。
刑事案件对律师专业化最核心的要求体现在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按照智豪所接案后24小时内展开工作的规定,立即去会见了李某,详细了解案情,随后到检察院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仔细、深入研究,承办律师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对李某不起诉。
团队化办案秉承“以团队智慧服务当事人”的宗旨,凝团队资源,聚集体智慧,谋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每周五下午,全体律师参加分析和讨论——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论证辩护观点,制定辩护方案。本案承办律师先后数次将案件提交团队大讨论,深入探讨本案是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每位律师各抒己见,最终形成条理分明、论证充分的法律意见书。
人性化办案提倡想委托人所想,急委托人所急。承办律师每次会见李某,都会转达家属对其的牵挂和支持;会见李某后,也会及时和家属联系,告知李某的现状,希望其不要过于担心。并且会及时告知李某及其家属案件进程,让他们了解并支持律师的工作。
 
辩护结果:
在智豪所接受本案委托之初,承办律师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检察官表示本案起诉的可能性很大。承办律师据理力争,并在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和实地走访案发现场后,坚持为犯罪嫌疑人李某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又多次和本案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交换意见。经过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检查机关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决定对李某不起诉。李某随即被释放,得以与家人重聚,他们对这个结果都非常满意,十分感激智豪所的帮助。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这是美国著名辩护律师艾伦·德肖维茨说过的一段话,也是智豪所一直以来所秉持的原则,本案正是最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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