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重庆袁某因涉嫌贩卖毒品7000余克,智豪团队成功辩护,为被告人成功保命[/标题] [时间]2015-01-28[/时间] [内容]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袁某,男,1978年12月出生,2000年6月27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2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重庆市检察机关查明:2013年6月初,被告人朱某、李某某、张某共谋从云南省购买毒品运回重庆市贩卖牟利。2013年6月6日,袁某在朱某的住处经张某介绍认识朱某、李某某后返回云南省,袁某返回云南省后与被告人杨某、郑某联系购买毒品冰毒。2013年6月14日,李某某到达云南省后分两次将毒资42万元交给袁某,以60元人民币每克的价格购买7000克毒品冰毒。之后袁某分三次通过转账或现金的方式支付给郑某共计人民币7万元作为定金。2013年6月16日,郑某携带毒品冰毒驾车搭乘杨某、张某往李某某所住的酒店行驶,途中郑某让杨某将副驾驶位置一装有毒品冰毒的手提包交给张某。到达李某某所住酒店门口后,张某即携带上述手提包下车与李某某见面。郑某随后驾车与杨某到袁某处收取剩余毒资,袁某按照每克毒品冰毒35克的价格支付给郑某现金人民币17.5万元,支付给杨某好处费7万元,袁某获利10.5万元。2013年6月18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毒品7袋,净重分别为1001.1克、1000.5克、1000.1克、1000.4克、1000.7克、1000.8克、1001.1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共计7004.7克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66.1%、64.4%、64.7%、65.1%、64.3%、65.3%、65.1%。同日袁某、杨某被捉获。
重庆市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贩卖冰毒7000余克,其行为已经涉嫌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于2013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链接: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辩护策略:
       袁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在网络上了解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信息,慕名来到所里法律咨询。所里的资深律师进行了接待:为家属讲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介绍了智豪所的特色办案制度。袁某的家属咨询后了解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唯一一家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有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成功案例。家属于是立即决定聘请智豪刑辩团队。智豪所在接受委托后,立即指派了所里毒品案件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为袁某提供法律帮助。

      接受委托的当天主办律师立即赶到看守所会见袁某,依法向袁某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并将涉及本案的情况向袁某讲明。主办律师通过会见袁某了解到案件的基本事实后,立即与案件的承办人员进行联系沟通,在侦查阶段,主办律师多次会见袁某,就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与袁某沟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主办律师到检察机关查阅、摘抄、复制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主办律师及时审查分析事实、证据,制作了阅卷笔录,并依法会见袁某对证据内容及案件有关情况进一步了解核实。
主办律师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有了更进一步的掌握后,根据智豪办案制度将本案提交到智豪刑辩团队进行研讨。团队讨论中全所律师充分发挥个人业务水平和团队智慧为本案制定辩护方案,就袁某贩卖毒品罪的定罪和量刑形成辩护观点和意见。主办律师将确定的法律意见与办案人员进行交流沟通,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让办案人员对律师的法律意见能够全面、充分的考虑。
         
       开庭前主办律师根据本案前期掌握的事实和证据,为案件辩护做了大量准备,制作发问提纲、质证意见、举证提纲、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法庭辩论阶段,主办律师认真聆听,记录要点,补充辩护意见,调整答辩提纲。就控诉方对袁某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对袁某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在庭上主办律师精彩的发表了自己的辩护观点,并在庭后提交了辩护词,对辩护观点进行了更为详尽的阐述(摘要):1、袁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为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2、袁某被抓时没有反抗,讯问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无翻供行为,并当庭认罪。3、袁某犯罪主观恶性较小。4、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5、有重大检举表现。6、袁某家庭困难。7、袁某尚有带查实的重大检举立功情节。
辩护结果:
      本案由于被告人袁某认罪,对事实和罪名均无争议,只是想争取轻判,但本案涉及毒品达7公斤,数量太大,依法估计会在死刑上量刑。因此主办律师首先在起诉排位中,为袁某争取排在后面。本案七名犯罪嫌疑人,最初估计袁某会在二、三位。后与公安机关沟通,起诉意见书将袁某排在第五。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向检察院交换意见,陈述理由,正式起诉时袁某排在第六。在辩护中,主办律师主要从法定情节何酌定情节进行辩护,争取轻判。经过开庭审理,一审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最后法院以袁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袁某十分满意判决结果,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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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智勇

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 委员

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2010年度创业中国全国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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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袁某因涉嫌贩卖毒品7000余克,智豪团队成功辩护,为被告人成功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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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袁某,男,1978年12月出生,2000年6月27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2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重庆市检察机关查明:2013年6月初,被告人朱某、李某某、张某共谋从云南省购买毒品运回重庆市贩卖牟利。2013年6月6日,袁某在朱某的住处经张某介绍认识朱某、李某某后返回云南省,袁某返回云南省后与被告人杨某、郑某联系购买毒品冰毒。2013年6月14日,李某某到达云南省后分两次将毒资42万元交给袁某,以60元人民币每克的价格购买7000克毒品冰毒。之后袁某分三次通过转账或现金的方式支付给郑某共计人民币7万元作为定金。2013年6月16日,郑某携带毒品冰毒驾车搭乘杨某、张某往李某某所住的酒店行驶,途中郑某让杨某将副驾驶位置一装有毒品冰毒的手提包交给张某。到达李某某所住酒店门口后,张某即携带上述手提包下车与李某某见面。郑某随后驾车与杨某到袁某处收取剩余毒资,袁某按照每克毒品冰毒35克的价格支付给郑某现金人民币17.5万元,支付给杨某好处费7万元,袁某获利10.5万元。2013年6月18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毒品7袋,净重分别为1001.1克、1000.5克、1000.1克、1000.4克、1000.7克、1000.8克、1001.1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共计7004.7克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66.1%、64.4%、64.7%、65.1%、64.3%、65.3%、65.1%。同日袁某、杨某被捉获。
重庆市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贩卖冰毒7000余克,其行为已经涉嫌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于2013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链接: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辩护策略:
       袁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在网络上了解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信息,慕名来到所里法律咨询。所里的资深律师进行了接待:为家属讲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介绍了智豪所的特色办案制度。袁某的家属咨询后了解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唯一一家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有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成功案例。家属于是立即决定聘请智豪刑辩团队。智豪所在接受委托后,立即指派了所里毒品案件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为袁某提供法律帮助。

      接受委托的当天主办律师立即赶到看守所会见袁某,依法向袁某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并将涉及本案的情况向袁某讲明。主办律师通过会见袁某了解到案件的基本事实后,立即与案件的承办人员进行联系沟通,在侦查阶段,主办律师多次会见袁某,就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与袁某沟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主办律师到检察机关查阅、摘抄、复制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主办律师及时审查分析事实、证据,制作了阅卷笔录,并依法会见袁某对证据内容及案件有关情况进一步了解核实。
主办律师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有了更进一步的掌握后,根据智豪办案制度将本案提交到智豪刑辩团队进行研讨。团队讨论中全所律师充分发挥个人业务水平和团队智慧为本案制定辩护方案,就袁某贩卖毒品罪的定罪和量刑形成辩护观点和意见。主办律师将确定的法律意见与办案人员进行交流沟通,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让办案人员对律师的法律意见能够全面、充分的考虑。
         
       开庭前主办律师根据本案前期掌握的事实和证据,为案件辩护做了大量准备,制作发问提纲、质证意见、举证提纲、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法庭辩论阶段,主办律师认真聆听,记录要点,补充辩护意见,调整答辩提纲。就控诉方对袁某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对袁某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在庭上主办律师精彩的发表了自己的辩护观点,并在庭后提交了辩护词,对辩护观点进行了更为详尽的阐述(摘要):1、袁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为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2、袁某被抓时没有反抗,讯问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无翻供行为,并当庭认罪。3、袁某犯罪主观恶性较小。4、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5、有重大检举表现。6、袁某家庭困难。7、袁某尚有带查实的重大检举立功情节。
辩护结果:
      本案由于被告人袁某认罪,对事实和罪名均无争议,只是想争取轻判,但本案涉及毒品达7公斤,数量太大,依法估计会在死刑上量刑。因此主办律师首先在起诉排位中,为袁某争取排在后面。本案七名犯罪嫌疑人,最初估计袁某会在二、三位。后与公安机关沟通,起诉意见书将袁某排在第五。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向检察院交换意见,陈述理由,正式起诉时袁某排在第六。在辩护中,主办律师主要从法定情节何酌定情节进行辩护,争取轻判。经过开庭审理,一审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最后法院以袁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袁某十分满意判决结果,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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