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李某涉嫌贩卖毒品100余克 经智豪律师成功辩护最后仅认定1.8克获轻刑[/标题] [时间]2015-01-28[/时间] [内容]案情简介:
李某,女,1990年出生,中专文化程度,汉族,重庆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在李某租住的房屋内现场抓获李某后,从买家身上查获净重为0.41克的毒品。另民警通过对现场搜查,当场从李某放于沙发上的挎包化妆袋内查获净重分别为0.34克、0.33克、0.33克、0.25克、0.16克的冰毒5小包,在客厅沙发靠背上的快递纸盒内查获净重为10.21克的疑似海洛因块状物质,一包净重为16克的冰毒、5包净重分别为14.6克、15.8克、16.4克、13.4克、16.4克的麻古,在卧室床边的玻璃桌第二层查获一包净重为13.36克的冰毒。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107.78克、海洛因10.2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流程:
(一)接受委托
李某被刑拘后,其母亲十分焦急,贩毒不是小事,女儿还这么年轻,不希望女儿的青春就此葬送,遂四处打听求助,后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唯一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刑辩律师师事务所,且成功代理了赵红霞不雅视频案、刘汉、刘维等特大涉黑系列案、云南李昌奎死刑复核案等众多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遂慕名前来寻求帮助,张智勇主任亲自接待,在听取李母对案情的陈述后,对案件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简要介绍了智豪所的办案流程,李母在了解以上信息后,更加相信智豪所的专业性,当即决定委托智豪所律师为李某辩护。所里指派资深律师承办此案。
(二)专业化办案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按照智豪所“接受委托后24小时内开展案件的办理工作”的制度规定,当即去看守所会见了李某,询问了事情经过及案件相关信息。在可以查阅卷宗材料后,立即去查阅、复制全部卷宗材料。经深入研究分析,承办律师认为除李某挎包内的毒品和当场交易的毒品,其余从李某家中搜出来的毒品根据现有证据并不能认定是李某所有,为进一步确认,承办律师特向法院申请收集证据,证明从李某家中搜出来的毒品可能是他人所有。
(三)团队讨论
为充分发挥律师个人业务水平和团队智慧,整合律师专业素质和社会资源,确保承办律师的代理和辩护思路、方案、策略均体现团队运作精神,为客户提供最专业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智豪律师事务所秉承“以团队智慧服务于当事人”的宗旨,每个案件均需提交团队大讨论。承办律师数次将本案提交团队讨论,从家里搜出来的毒品究竟系谁所有,智豪刑辩团队仔细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认为从本案的口供、物证、书证来看,并不能得出李某是毒品所有者的唯一结论,不能排除毒品系他人所有的合理怀疑。
(四)人性化服务
智豪律师事务所坚持人性化服务,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本案承办律师先后11次去看守所会见李某,与其沟通交流,了解案情,及时告知其案情进展,转达家人的担心和牵挂,并希望其好好表现,律师在尽全力帮助她。同时,承办律师主动和其家人联系,告知家人李某的情况和案件进程。
 
辩护结果: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与检察官交换意见,承办律师坚持认为从李某客厅沙发靠背上的快递纸盒内查获的海洛因,冰毒和5包麻古,在卧室床边的玻璃桌第二层查获的冰毒并不能证明是李某所有,不能排除毒品是他人所有的合理怀疑。
审判阶段,在法庭上,辩护律师提出李某贩卖毒品的数量依法应认定为1.82克即当场交易的数量和李某挎包里的1.41克,而屋内的其余毒品(海洛因10.21克、冰毒29.36克、麻古76.6克)依法不应认定为李某贩卖毒品的数量,从李某自己的口供和他人的供述,再结合本案的物证书证,均不能得出屋内其余毒品是李某所有的唯一结论,不能排除是他人所有的合理怀疑。且结合李某的经济状况,其根本不具备购买大量毒品的经济能力。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从李某家里搜出的毒品这一部分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后仅认定1.82克,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判决结果出来后,承办律师再次会见李某,李某表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不上诉,并十分感谢智豪所律师为其做的所有坚持和努力。
“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是智豪一直的坚持,本案是又一次成功的体现![/内容] [标签]李某,涉嫌,贩卖,毒品,100,余克,经,智豪,律师,[/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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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智勇

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 委员

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2010年度创业中国全国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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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贩卖毒品100余克 经智豪律师成功辩护最后仅认定1.8克获轻刑

2015-01-28 来源:未知 标签: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李某,女,1990年出生,中专文化程度,汉族,重庆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在李某租住的房屋内现场抓获李某后,从买家身上查获净重为0.41克的毒品。另民警通过对现场搜查,当场从李某放于沙发上的挎包化妆袋内查获净重分别为0.34克、0.33克、0.33克、0.25克、0.16克的冰毒5小包,在客厅沙发靠背上的快递纸盒内查获净重为10.21克的疑似海洛因块状物质,一包净重为16克的冰毒、5包净重分别为14.6克、15.8克、16.4克、13.4克、16.4克的麻古,在卧室床边的玻璃桌第二层查获一包净重为13.36克的冰毒。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107.78克、海洛因10.2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流程:
(一)接受委托
李某被刑拘后,其母亲十分焦急,贩毒不是小事,女儿还这么年轻,不希望女儿的青春就此葬送,遂四处打听求助,后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唯一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刑辩律师师事务所,且成功代理了赵红霞不雅视频案、刘汉、刘维等特大涉黑系列案、云南李昌奎死刑复核案等众多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遂慕名前来寻求帮助,张智勇主任亲自接待,在听取李母对案情的陈述后,对案件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简要介绍了智豪所的办案流程,李母在了解以上信息后,更加相信智豪所的专业性,当即决定委托智豪所律师为李某辩护。所里指派资深律师承办此案。
(二)专业化办案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按照智豪所“接受委托后24小时内开展案件的办理工作”的制度规定,当即去看守所会见了李某,询问了事情经过及案件相关信息。在可以查阅卷宗材料后,立即去查阅、复制全部卷宗材料。经深入研究分析,承办律师认为除李某挎包内的毒品和当场交易的毒品,其余从李某家中搜出来的毒品根据现有证据并不能认定是李某所有,为进一步确认,承办律师特向法院申请收集证据,证明从李某家中搜出来的毒品可能是他人所有。
(三)团队讨论
为充分发挥律师个人业务水平和团队智慧,整合律师专业素质和社会资源,确保承办律师的代理和辩护思路、方案、策略均体现团队运作精神,为客户提供最专业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智豪律师事务所秉承“以团队智慧服务于当事人”的宗旨,每个案件均需提交团队大讨论。承办律师数次将本案提交团队讨论,从家里搜出来的毒品究竟系谁所有,智豪刑辩团队仔细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认为从本案的口供、物证、书证来看,并不能得出李某是毒品所有者的唯一结论,不能排除毒品系他人所有的合理怀疑。
(四)人性化服务
智豪律师事务所坚持人性化服务,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本案承办律师先后11次去看守所会见李某,与其沟通交流,了解案情,及时告知其案情进展,转达家人的担心和牵挂,并希望其好好表现,律师在尽全力帮助她。同时,承办律师主动和其家人联系,告知家人李某的情况和案件进程。
 
辩护结果: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与检察官交换意见,承办律师坚持认为从李某客厅沙发靠背上的快递纸盒内查获的海洛因,冰毒和5包麻古,在卧室床边的玻璃桌第二层查获的冰毒并不能证明是李某所有,不能排除毒品是他人所有的合理怀疑。
审判阶段,在法庭上,辩护律师提出李某贩卖毒品的数量依法应认定为1.82克即当场交易的数量和李某挎包里的1.41克,而屋内的其余毒品(海洛因10.21克、冰毒29.36克、麻古76.6克)依法不应认定为李某贩卖毒品的数量,从李某自己的口供和他人的供述,再结合本案的物证书证,均不能得出屋内其余毒品是李某所有的唯一结论,不能排除是他人所有的合理怀疑。且结合李某的经济状况,其根本不具备购买大量毒品的经济能力。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从李某家里搜出的毒品这一部分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后仅认定1.82克,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判决结果出来后,承办律师再次会见李某,李某表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不上诉,并十分感谢智豪所律师为其做的所有坚持和努力。
“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是智豪一直的坚持,本案是又一次成功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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