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金某贩卖、运输冰毒2公斤 一审判死刑 智豪团队二审辩护 成功保命[/标题] [时间]2014-09-16[/时间] [内容]案情简述:
金某,女,1975年生,四川省遂宁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保石镇。2003年5月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2003年4月,金某、田某在四川省遂宁市共谋贩卖金某持有的粒状毒品。田某与重庆的刘某联系后,金某、田某到达重庆后经刘某介绍与黄某见面。
5月2日,金某叫田某带200粒样品到重庆。经买方认可后,双方商定以10元/粒的价格交易23000粒。田某电话通知了金某,金某又邀约程某于次日将毒品运输到重庆,并藏于沙坪坝区甲宾馆。
5月3日18时许,金某、田某、刘某在江北区乙宾馆与买家牛某、黄某最后确定价格和交易数量。20时许,金某在该宾馆内向牛某收取购毒款。田某带黄某到沙坪坝区甲宾馆找程某取毒品时,分别被公安机关捉获,当场缴获毒资人民币23万元,毒品23024粒。经鉴定,该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净重2218克。
一审判决:
金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公斤,情节严重,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金某判处死刑。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辩护:
上诉期间,金某的家属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情况,所里两位资深的刑辩律师共同接待了金某的家属。交谈过程中,金某的家属得知智豪是重庆唯一一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在毒品犯罪案件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基于对智豪刑辩团队权威的认可,金某的家属决定委托智豪刑辩团队作为金某的二审阶段辩护人。
接手此案后,主办律师积极召开集体会议,探讨案情,研究案卷,依法多次会见了当事人金某,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发现了该案存在的几个疑点问题:金某有无贩毒故意?涉案的麻黄素归谁所有?当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是多少?有没有存在含量极低的可能性?……围绕这些疑点问题,主办律师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制定出相对应的辩护策略:
1.该批麻黄素片并非金某所有,金某仅是代为保管,本案中其作用地位相对较小,依法应认定为从犯,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2.麻黄素作为制作甲基苯丙胺的原料和前体,其中含有甲基丙苯胺是正常的现象,金某在主观上仅有贩卖麻黄素片的故意,无贩卖甲基苯丙胺的故意,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3.公安机关查获麻黄素片后,在未对该批麻黄素片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作鉴定的情况下将其销毁,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该批麻黄素片仅含有微量甲基苯丙胺的可能性,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4.该批麻黄素片在交易过程中即被查获,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对金某从轻处罚。
成功保命:
二审法院经书面审理,部分采纳了主办律师的意见,认为公安机关未对查获的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作鉴定,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原判决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金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智豪刑辩团队根据法律和事实,为当事人进行了出色且有效的辩护,其锲而不舍的努力再一次成功捍卫了当事人的生命权。在本案当事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一审被判死刑的情况下,主办律师临危受命,在二审阶段扭转局面,为当事人成功争得死缓的结果,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内容] [标签]金某,贩卖,、,运输,冰毒,2公斤,一,审判,死刑,[/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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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智勇

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 委员

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2010年度创业中国全国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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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贩卖、运输冰毒2公斤 一审判死刑 智豪团队二审辩护 成功保命

2014-09-16 来源:未知 标签: 浏览次数:

案情简述:
金某,女,1975年生,四川省遂宁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保石镇。2003年5月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2003年4月,金某、田某在四川省遂宁市共谋贩卖金某持有的粒状毒品。田某与重庆的刘某联系后,金某、田某到达重庆后经刘某介绍与黄某见面。
5月2日,金某叫田某带200粒样品到重庆。经买方认可后,双方商定以10元/粒的价格交易23000粒。田某电话通知了金某,金某又邀约程某于次日将毒品运输到重庆,并藏于沙坪坝区甲宾馆。
5月3日18时许,金某、田某、刘某在江北区乙宾馆与买家牛某、黄某最后确定价格和交易数量。20时许,金某在该宾馆内向牛某收取购毒款。田某带黄某到沙坪坝区甲宾馆找程某取毒品时,分别被公安机关捉获,当场缴获毒资人民币23万元,毒品23024粒。经鉴定,该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净重2218克。
一审判决:
金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公斤,情节严重,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金某判处死刑。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辩护:
上诉期间,金某的家属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情况,所里两位资深的刑辩律师共同接待了金某的家属。交谈过程中,金某的家属得知智豪是重庆唯一一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在毒品犯罪案件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基于对智豪刑辩团队权威的认可,金某的家属决定委托智豪刑辩团队作为金某的二审阶段辩护人。
接手此案后,主办律师积极召开集体会议,探讨案情,研究案卷,依法多次会见了当事人金某,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发现了该案存在的几个疑点问题:金某有无贩毒故意?涉案的麻黄素归谁所有?当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是多少?有没有存在含量极低的可能性?……围绕这些疑点问题,主办律师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制定出相对应的辩护策略:
1.该批麻黄素片并非金某所有,金某仅是代为保管,本案中其作用地位相对较小,依法应认定为从犯,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2.麻黄素作为制作甲基苯丙胺的原料和前体,其中含有甲基丙苯胺是正常的现象,金某在主观上仅有贩卖麻黄素片的故意,无贩卖甲基苯丙胺的故意,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3.公安机关查获麻黄素片后,在未对该批麻黄素片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作鉴定的情况下将其销毁,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该批麻黄素片仅含有微量甲基苯丙胺的可能性,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4.该批麻黄素片在交易过程中即被查获,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对金某从轻处罚。
成功保命:
二审法院经书面审理,部分采纳了主办律师的意见,认为公安机关未对查获的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作鉴定,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原判决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金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智豪刑辩团队根据法律和事实,为当事人进行了出色且有效的辩护,其锲而不舍的努力再一次成功捍卫了当事人的生命权。在本案当事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一审被判死刑的情况下,主办律师临危受命,在二审阶段扭转局面,为当事人成功争得死缓的结果,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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