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陈静 名义合伙人[/标题] [时间]2021-03-22[/时间] [内容]

陈静律师,毕业于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2009年以优异的成绩一次性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并在重庆智豪所执业。执业以来专攻刑事案件,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以细腻严谨的风格著称,能善于从证据、程序的研究中找到突破点,案件效果十分显著。
    2015年11月,陈律师通过层层选拔,代表智豪所参加由重庆市检察院、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举办的“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该比赛规格之高,对手之强,都是史无前例,最终代表智豪所斩获“最佳辩护人团队”,在所有律师队伍和检察院队伍中名列第一!
    2016年4月,陈静律师凭借自己精湛的执业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入围重庆市律师协会2016年度“最佳青年律师”,并在重庆市都市频道予以播放,让大家看了一名刑辩女律师的光彩!
2017年5月,由重庆市律师协会主办的“2017年度律师大奖颁奖大礼”上(被誉为重庆律师界的“奥斯卡”),陈静律师通过层层筛选,被评为“年度最佳青年律师”,全市仅仅有6名律师得此殊荣!
   
    
陈静律师虽然是一名女律师,但是其能力、人品可谓巾帼不让须眉,执业以来成功办理了以下案件(部分):
    一、毒品犯罪类:
     1.王某某贩卖毒品110克一案,陈律师认为从王某家中搜出来的100余克毒品不应认定为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因为该房屋其他人员均有钥匙,能够自由出入,且出入人员均有贩毒前科,不能排除搜出来的毒品是其他人所有的合理怀疑。最终法院只认定王某贩卖毒品不到2克,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为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王某有期徒刑1年三个月,成功的辩护获得了法院的赞许、家属的感动。
     2、王某贩卖毒品罪,公安机关第一份起诉书认定王某系成年人,后经过律师和家属的依法取证,相互配合,证实王某现有的出生年月指的是农历,而不是法律上认定的公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最终使检察机关以王某系未成年人重新起诉到法院,法院在法律范围内给予了王某最轻的处罚,律师也收获了家属的锦旗!
    3、潘某贩卖毒品罪,其数量有0.5克,根据毒品的司法实践,贩卖毒品只有0.01克,也是六个月的刑期起坎,但是本案潘某本身不吸毒,也没有贩毒前科,纯属被特勤引诱,情况与一般的贩卖毒品确实有所区别,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当庭判处判处四个月22天,并当庭释放。
  1. 胡某某贩卖毒品案,数量巨大,又系毒品再犯,涉案毒品有4公斤,家属救子心切,一再恳求律师要保命。辩护律师基于家属的请托,通过多次会见及仔细研究证据材料,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瑕疵之处,使法官刀下留人,最终胡某某成功保命。
      
        二、职务犯罪类
          1、李某某受贿案,该案系陈静律师协助张主任办理,在审查起诉阶段从主体方面入手,即李某系国家出资企业的顾问,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成功将其罪名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并在审查起诉使其成功取保。后在法院阶段刑期也大大缩减,家属十分满意。
         2、汤某某受贿案,该案系陈静律师协助张主任办理,汤某系正厅级官员,其受贿金额大,社会关系较复杂,张主任带领陈律师从汤某是否利用职务之前,是否有请托事项,是否存在钱权交易、金额如何认定等角度,尤其是受贿的房屋还未过户的情形如何认定,展开有效的辩护,得到了家属的高度认可。
         3、刘某某贪污案,该案被告人称自己在侦查阶段受到侦查机关的威胁利诱,疲劳审讯,自己只有违心认罪,律师依法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收集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律师的工作引起了法院的高度重视,几次开庭,最终取得了让被告人及其家属满意的效果。
     
        三、综合、经济案件类:
         1、任某抢劫案,2015年9月,一审法院以入户抢劫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任某不服提起上诉,陈静律师为其分析了案情,梳理了本案核心法律关系,当即提出任某的行为不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仅仅以被害人的意志来认定显然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家属对律师感恩备至;(十年改判四年)
    2、巩某故意杀人罪,2015年,巩某杀害他人,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对巩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审中,陈律师收集了大量证据,并且实地考察现场,发表了“巩某系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被二审法院全盘采纳。(十年改判四年)
 3、夏某某诈骗案,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及时在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提交专业意见,认为夏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做出不予批捕决定,在侦查阶段便将当事人成功取保。
    4、张某某盗窃案,从侦查阶段到一审,陈静律师积极与公检法交换法律意见,从专业角度提出减轻从轻的情节,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嫌疑人张某某成功判处缓刑,当事人及其家属相当满意。
    5、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虽然金额较大,涉及金额19万,且蒋某有类似行为的行政处罚,但通过律师的努力最终使其在检察院成功不起诉。
    6、李某某诈骗案,在取保候审期间又被刑事拘留,经过律师与公安机关的据理力争,再一次成功取保候审。
    7、汪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后证实汪某不是故意不支付劳动,确实是公司破产,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后撤销案件。
    8、顾某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情节严重,后认定为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不成立,嫌疑人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事实,有自首情节,获得轻判!
    9、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额涉嫌2000万元,且李某系部门经理,但是其实际的作用比较小,律师就这一情况与法官无数次的沟通交流,最终认定其作用地位较轻,仅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0、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从大量的资料中抽丝剥茧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资料,证实其所销售的豆芽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后成功的被取保候审。
    11、谭某某诈骗罪,作为诈骗公司的业务主管及累犯,理应被执行逮捕,但辩护人从谭某的作用地位以及其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对诈骗罪的构成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只是辅助、间接的作用,意见被检察院采纳,被取保候审。
    12、张某某非法经营罪,从被告人的经营数额,认罪态度、特殊的家庭情况入手,获得了法官的认可,被判决十个月有期徒刑,判决完后就予以释放。
    13、周某寻衅姿势罪,该罪名因涉及到公共秩序,实践中判处缓刑的比较少见,但是周某与一般的寻衅滋事有区别,确实属于事出有因,主观恶性小,并赔偿了被害人获得谅解,最终法院对周某宣告缓刑。
    14、陈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因自己回收废电瓶而触及法律,后因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等其他因素,被成功取保候审。
    诸如非法拘禁罪组织卖淫罪、非法制造发票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等等案件均在办理过程中!
 
    四、危险驾驶罪类
      1、黄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因黄某是公职人员,需要保住自己的工作。陈律师向法院提出黄某虽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黄某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加重情节,检察院指控黄某酒驾并发生交通事故证据不足,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全部观点,对黄某免于刑事处罚,律师成功的为当事人保护了工作。
     2、袁某危险驾驶罪,因一审没有认定袁某具有自首情节,后经过律师代理了二审,准确找到黄某系明知他人报警,留在原地等待的准自首,二审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使袁某成功改判。
     3、李某危险驾驶罪,外地人,乙醇含量高达236mg/100ml,且发生了交通事故,且李某还系无证驾驶,即使如此,陈律师依然没有放弃为李某争取缓刑,毕竟李某上有老下有小,是家里的顶梁柱,如果被收监,对于家庭来说是一场灾难。且李某真诚悔罪,自愿缴纳罚金,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对李某宣告了缓刑。
    在如今的司法环境下,找律师只看两点:1责任心 2专业能力!陈静律师从不倡导所谓的找关系、包打赢,包承诺,只在一个一个的案件积累中不断总结,期待能够解救您的家人于水深火热之中![/内容] [标签]陈静,律师,陈静,律师,[/标签]

更多律师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 张智勇

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 委员

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2010年度创业中国全国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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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静律师,毕业于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2009年以优异的成绩一次性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并在重庆智豪所执业。执业以来专攻刑事案件,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以细腻严谨的风格著称,能善于从证据、程序的研究中找到突破点,案件效果十分显著。
    2015年11月,陈律师通过层层选拔,代表智豪所参加由重庆市检察院、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举办的“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该比赛规格之高,对手之强,都是史无前例,最终代表智豪所斩获“最佳辩护人团队”,在所有律师队伍和检察院队伍中名列第一!
    2016年4月,陈静律师凭借自己精湛的执业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入围重庆市律师协会2016年度“最佳青年律师”,并在重庆市都市频道予以播放,让大家看了一名刑辩女律师的光彩!
2017年5月,由重庆市律师协会主办的“2017年度律师大奖颁奖大礼”上(被誉为重庆律师界的“奥斯卡”),陈静律师通过层层筛选,被评为“年度最佳青年律师”,全市仅仅有6名律师得此殊荣!
   
    
陈静律师虽然是一名女律师,但是其能力、人品可谓巾帼不让须眉,执业以来成功办理了以下案件(部分):
    一、毒品犯罪类:
     1.王某某贩卖毒品110克一案,陈律师认为从王某家中搜出来的100余克毒品不应认定为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因为该房屋其他人员均有钥匙,能够自由出入,且出入人员均有贩毒前科,不能排除搜出来的毒品是其他人所有的合理怀疑。最终法院只认定王某贩卖毒品不到2克,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为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王某有期徒刑1年三个月,成功的辩护获得了法院的赞许、家属的感动。
     2、王某贩卖毒品罪,公安机关第一份起诉书认定王某系成年人,后经过律师和家属的依法取证,相互配合,证实王某现有的出生年月指的是农历,而不是法律上认定的公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最终使检察机关以王某系未成年人重新起诉到法院,法院在法律范围内给予了王某最轻的处罚,律师也收获了家属的锦旗!
    3、潘某贩卖毒品罪,其数量有0.5克,根据毒品的司法实践,贩卖毒品只有0.01克,也是六个月的刑期起坎,但是本案潘某本身不吸毒,也没有贩毒前科,纯属被特勤引诱,情况与一般的贩卖毒品确实有所区别,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当庭判处判处四个月22天,并当庭释放。
  1. 胡某某贩卖毒品案,数量巨大,又系毒品再犯,涉案毒品有4公斤,家属救子心切,一再恳求律师要保命。辩护律师基于家属的请托,通过多次会见及仔细研究证据材料,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瑕疵之处,使法官刀下留人,最终胡某某成功保命。
      
        二、职务犯罪类
          1、李某某受贿案,该案系陈静律师协助张主任办理,在审查起诉阶段从主体方面入手,即李某系国家出资企业的顾问,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成功将其罪名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并在审查起诉使其成功取保。后在法院阶段刑期也大大缩减,家属十分满意。
         2、汤某某受贿案,该案系陈静律师协助张主任办理,汤某系正厅级官员,其受贿金额大,社会关系较复杂,张主任带领陈律师从汤某是否利用职务之前,是否有请托事项,是否存在钱权交易、金额如何认定等角度,尤其是受贿的房屋还未过户的情形如何认定,展开有效的辩护,得到了家属的高度认可。
         3、刘某某贪污案,该案被告人称自己在侦查阶段受到侦查机关的威胁利诱,疲劳审讯,自己只有违心认罪,律师依法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收集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律师的工作引起了法院的高度重视,几次开庭,最终取得了让被告人及其家属满意的效果。
     
        三、综合、经济案件类:
         1、任某抢劫案,2015年9月,一审法院以入户抢劫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任某不服提起上诉,陈静律师为其分析了案情,梳理了本案核心法律关系,当即提出任某的行为不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仅仅以被害人的意志来认定显然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家属对律师感恩备至;(十年改判四年)
    2、巩某故意杀人罪,2015年,巩某杀害他人,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对巩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审中,陈律师收集了大量证据,并且实地考察现场,发表了“巩某系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被二审法院全盘采纳。(十年改判四年)
 3、夏某某诈骗案,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及时在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提交专业意见,认为夏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做出不予批捕决定,在侦查阶段便将当事人成功取保。
    4、张某某盗窃案,从侦查阶段到一审,陈静律师积极与公检法交换法律意见,从专业角度提出减轻从轻的情节,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嫌疑人张某某成功判处缓刑,当事人及其家属相当满意。
    5、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虽然金额较大,涉及金额19万,且蒋某有类似行为的行政处罚,但通过律师的努力最终使其在检察院成功不起诉。
    6、李某某诈骗案,在取保候审期间又被刑事拘留,经过律师与公安机关的据理力争,再一次成功取保候审。
    7、汪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后证实汪某不是故意不支付劳动,确实是公司破产,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后撤销案件。
    8、顾某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情节严重,后认定为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不成立,嫌疑人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事实,有自首情节,获得轻判!
    9、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额涉嫌2000万元,且李某系部门经理,但是其实际的作用比较小,律师就这一情况与法官无数次的沟通交流,最终认定其作用地位较轻,仅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0、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从大量的资料中抽丝剥茧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资料,证实其所销售的豆芽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后成功的被取保候审。
    11、谭某某诈骗罪,作为诈骗公司的业务主管及累犯,理应被执行逮捕,但辩护人从谭某的作用地位以及其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对诈骗罪的构成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只是辅助、间接的作用,意见被检察院采纳,被取保候审。
    12、张某某非法经营罪,从被告人的经营数额,认罪态度、特殊的家庭情况入手,获得了法官的认可,被判决十个月有期徒刑,判决完后就予以释放。
    13、周某寻衅姿势罪,该罪名因涉及到公共秩序,实践中判处缓刑的比较少见,但是周某与一般的寻衅滋事有区别,确实属于事出有因,主观恶性小,并赔偿了被害人获得谅解,最终法院对周某宣告缓刑。
    14、陈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因自己回收废电瓶而触及法律,后因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等其他因素,被成功取保候审。
    诸如非法拘禁罪组织卖淫罪、非法制造发票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等等案件均在办理过程中!
 
    四、危险驾驶罪类
      1、黄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因黄某是公职人员,需要保住自己的工作。陈律师向法院提出黄某虽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黄某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加重情节,检察院指控黄某酒驾并发生交通事故证据不足,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全部观点,对黄某免于刑事处罚,律师成功的为当事人保护了工作。
     2、袁某危险驾驶罪,因一审没有认定袁某具有自首情节,后经过律师代理了二审,准确找到黄某系明知他人报警,留在原地等待的准自首,二审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使袁某成功改判。
     3、李某危险驾驶罪,外地人,乙醇含量高达236mg/100ml,且发生了交通事故,且李某还系无证驾驶,即使如此,陈律师依然没有放弃为李某争取缓刑,毕竟李某上有老下有小,是家里的顶梁柱,如果被收监,对于家庭来说是一场灾难。且李某真诚悔罪,自愿缴纳罚金,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对李某宣告了缓刑。
    在如今的司法环境下,找律师只看两点:1责任心 2专业能力!陈静律师从不倡导所谓的找关系、包打赢,包承诺,只在一个一个的案件积累中不断总结,期待能够解救您的家人于水深火热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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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相关案例: 向昱臣 团队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