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291期】林某受贿案、陈某制造毒品案、刘某妨害公务案、王某挪用公款案等[/标题] [时间]2017-02-03[/时间] [内容]

       智豪案例讨论会是秉承智豪刑辩律师团队独创的特色团队讨论制度,实现专业化辩护,团队化运作,人性化服务,精细化管理的理念,旨在凝团队资源,聚集体智慧,谋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每周五下午由张智勇主任主持,全体律师参加的在办案件的分析和讨论——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论证辩护观点,制定辩护方案。

       智豪刑辩团队向社会公开承诺:智豪刑辩团队承办的每个案件(包括法律援助案件)都必须提交团队讨论。按规定,一个案件随着案情进展的不同,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案件开庭前一周必须需提交团队讨论,根据具体接受委托时间的不同,团队讨论次数可做调整。

       2015年2月27日下午,智豪所迎来了春节长假后第一次案例讨论会,本次案例讨论会由资深律师彭轶平主持,会议伊始,张主任便说:大家一定要拿出春节期间抢红包的热情来对待工作。

       本周讨论的第一个案件:林某受贿案。承办律师讨论此案的核心问题是行贿方与受贿方已经达成合意,但收钱的第三方并不知情,且收钱的第三方是基于与行贿方的合法债权而收的钱,此种情况下所收钱款能否算受贿款?承办律师首先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及依据,随后所里其他律师也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也有律师提出起诉书指控林某收受他人钱款,但实际情况是林某收而不受,起诉书指控不实。在定罪部分的讨论结束后,承办律师介绍了影响林某量刑的情节,检察机关认定了林某的自首情节,且林某已经退了部分赃款。在讨论过程中,所里律师都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供承办律师参考。


       第二个案件:陈某制造毒品案。承办律师在介绍完基本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后提出无罪辩护的想法,指出从房屋的控制权、房东证言的真实性、关键证人缺乏、录音录像存在问题入手寻找突破口。所里律师对承办律师指出的四点一一进行细致讨论,并建议承办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第三个案件:李某诈骗案。因本案是共同犯罪,所以承办律师的首先提到的是从犯的辩护观点,从犯意的提起、整个诈骗的运行过程、利润的分配来说明李某是从犯,关于从犯的辩护,所里每位律师都经验丰富,所以对于此点的讨论很宽、很深,对于承办律师拓展思路有很大帮助。随后承办律师提到本案证据的问题,所里律师对证据的来源、形式等进行细致讨论。量刑辩护部分,本案被告人愿意退赔赃款,就退赔赃款对量刑的影响,所里律师各抒己见。

       第四个案件:刘某妨害公务案。在承办律师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后,有律师提出本案的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暴力执法、过度执法;也有律师提出被告人与受害人起初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警察的介入是否存在问题;所里律师都提到一点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建议法院对刘某免于刑事处罚。

       第五个案件: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因本案已提交过团队讨论,本次承办律师讨论的重点是若借款方的行为被定性为民间借贷,那居间介绍方的行为是否也应算是借贷?所里律师的答案是确定的,只是各自的依据有所不同。

       最后一个案件:王某挪用公款案。本案是共同犯罪案件,王某只是掩盖了挪用钱款的杨某的犯罪行为,且并未获利,所以首先是从犯的辩护观点,因检察机关已经认定了王某是从犯,所以讨论的重点不在此。因杨某的身份问题直接影响罪名的认定,所以对于杨某的主体身份进行了细致讨论。所里律师从杨某任职公司的性质、杨某的任命程序、证明杨某身份的证据等方面发表自己的看法,基本都认为本案应该是挪用资金而非挪用公款。量刑辩护部分,承办律师提出本案王某存在自首情节,所里律师对如何才算“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展开讨论。

       虽然是春节长假后的第一次讨论会,但智豪所的律师并未表现出节后常见的懒散、不愿思考等问题,依旧保持着春节期间抢红包的高度热情,精神饱满,思维活跃,整个会议讨论持续了3个多小时,团队全体律师对所有提交讨论的案件都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分析,对于每个案件的疑点、难点,全体同仁集思广益,各抒己见,对于最终辩护方向和辩护意见的成型起到了应有的作用,真正体现了团队讨论制度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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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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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智勇

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 委员

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2010年度创业中国全国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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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291期】林某受贿案、陈某制造毒品案、刘某妨害公务案、王某挪用公款案等

2017-02-03 来源:未知 标签: 浏览次数:

       智豪案例讨论会是秉承智豪刑辩律师团队独创的特色团队讨论制度,实现专业化辩护,团队化运作,人性化服务,精细化管理的理念,旨在凝团队资源,聚集体智慧,谋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每周五下午由张智勇主任主持,全体律师参加的在办案件的分析和讨论——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论证辩护观点,制定辩护方案。

       智豪刑辩团队向社会公开承诺:智豪刑辩团队承办的每个案件(包括法律援助案件)都必须提交团队讨论。按规定,一个案件随着案情进展的不同,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案件开庭前一周必须需提交团队讨论,根据具体接受委托时间的不同,团队讨论次数可做调整。

       2015年2月27日下午,智豪所迎来了春节长假后第一次案例讨论会,本次案例讨论会由资深律师彭轶平主持,会议伊始,张主任便说:大家一定要拿出春节期间抢红包的热情来对待工作。

       本周讨论的第一个案件:林某受贿案。承办律师讨论此案的核心问题是行贿方与受贿方已经达成合意,但收钱的第三方并不知情,且收钱的第三方是基于与行贿方的合法债权而收的钱,此种情况下所收钱款能否算受贿款?承办律师首先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及依据,随后所里其他律师也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也有律师提出起诉书指控林某收受他人钱款,但实际情况是林某收而不受,起诉书指控不实。在定罪部分的讨论结束后,承办律师介绍了影响林某量刑的情节,检察机关认定了林某的自首情节,且林某已经退了部分赃款。在讨论过程中,所里律师都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供承办律师参考。


       第二个案件:陈某制造毒品案。承办律师在介绍完基本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后提出无罪辩护的想法,指出从房屋的控制权、房东证言的真实性、关键证人缺乏、录音录像存在问题入手寻找突破口。所里律师对承办律师指出的四点一一进行细致讨论,并建议承办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第三个案件:李某诈骗案。因本案是共同犯罪,所以承办律师的首先提到的是从犯的辩护观点,从犯意的提起、整个诈骗的运行过程、利润的分配来说明李某是从犯,关于从犯的辩护,所里每位律师都经验丰富,所以对于此点的讨论很宽、很深,对于承办律师拓展思路有很大帮助。随后承办律师提到本案证据的问题,所里律师对证据的来源、形式等进行细致讨论。量刑辩护部分,本案被告人愿意退赔赃款,就退赔赃款对量刑的影响,所里律师各抒己见。

       第四个案件:刘某妨害公务案。在承办律师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后,有律师提出本案的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暴力执法、过度执法;也有律师提出被告人与受害人起初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警察的介入是否存在问题;所里律师都提到一点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建议法院对刘某免于刑事处罚。

       第五个案件: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因本案已提交过团队讨论,本次承办律师讨论的重点是若借款方的行为被定性为民间借贷,那居间介绍方的行为是否也应算是借贷?所里律师的答案是确定的,只是各自的依据有所不同。

       最后一个案件:王某挪用公款案。本案是共同犯罪案件,王某只是掩盖了挪用钱款的杨某的犯罪行为,且并未获利,所以首先是从犯的辩护观点,因检察机关已经认定了王某是从犯,所以讨论的重点不在此。因杨某的身份问题直接影响罪名的认定,所以对于杨某的主体身份进行了细致讨论。所里律师从杨某任职公司的性质、杨某的任命程序、证明杨某身份的证据等方面发表自己的看法,基本都认为本案应该是挪用资金而非挪用公款。量刑辩护部分,承办律师提出本案王某存在自首情节,所里律师对如何才算“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展开讨论。

       虽然是春节长假后的第一次讨论会,但智豪所的律师并未表现出节后常见的懒散、不愿思考等问题,依旧保持着春节期间抢红包的高度热情,精神饱满,思维活跃,整个会议讨论持续了3个多小时,团队全体律师对所有提交讨论的案件都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分析,对于每个案件的疑点、难点,全体同仁集思广益,各抒己见,对于最终辩护方向和辩护意见的成型起到了应有的作用,真正体现了团队讨论制度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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