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曾某,男,1969年,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资阳市人。2010年4月26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查明:2010年4月25日下午,被告人曾某电话联系石某某(另案处理)约定,分别以每公斤9000元的价格和每颗14元的价格贩卖6公斤“K粉”和6000颗“麻古”给石某某。随后,曾某电话联系李某(另案处理),约定分别以每公斤8000元和每颗12元的价格向李某购买上述毒品。此后,曾某又电话联系肖某,安排肖某在四川省德阳市等待接受毒品,并将毒品带至重庆市。当日16时,曾某向肖某的女友胡某的银行卡上转入1000元作为给肖某的费用,后曾某在收取石某某6000元定金后,又将20000元作为定金存入李某的银行卡中。当日19时,肖某在德阳市取得毒品后,携带毒品前往重庆。当晚22时30分,曾某乘坐驾车前往重庆市陈家坪长途汽车站接应来渝的肖某。4月25日凌晨,当曾、肖二人在陈家坪附近见面,肖某将毒品放在接应车辆的后排座上准备上车离开时,二被告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同时从轿车后排座位上查获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状可疑物品6包(经鉴定含氯胺酮),净重5100克,红色药片状可疑物1包(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净重530克。
重庆市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安排他人运输毒品氯胺酮5100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的毒品530克来渝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委托人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对该案细节描述后,我们团队律师对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根据案件现有情况,对曾某案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委托人对我们的专业知识,以及服务态度非常满意,委托人相信智豪律师团队在毒品犯罪辩护领域的实力,当即跟我们签订委托合同,委托我们为曾某进行辩护。签约后智豪团队立即全身心投入工作,指派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办理该案。承办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当日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为了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和案例,并对本案的被告人供述进行了仔细推理,细致分析每一个对当事人有利的细节。
承办律师了解到,曾某涉嫌贩卖、毒品的数量高达5500余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本案曾某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特别巨大,依照有关的刑法规定,曾很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为了最大程度的维护曾某的辩护权益,智豪所的刑辩团队多次开会研究本案,团队仔细阅读了相关的案卷材料,为本案曾某制定辩护策略。经过团队的认真研判,制定出了为曾某辩护的思路:
1、曾某是帮石某某带毒品,不是贩卖毒品;
2、石某某现公安机关正在抓捕中,无法核实,指控曾某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3、被告人曾某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
4、被告人曾某是吸毒人员,无前科,毒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后果。
辩护结果:
审判阶段,通过充分准备承办律师在开庭时详细的阐述了应当对曾某依法从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并在庭后将整理好的书面辩护词提交法庭。最终,在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团队集体辩护策略下,通过承办律师的辛苦和努力,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对犯罪所得予以继续追缴,扣押在案的毒品、作案工具手机等物均予以没收。
曾某家属出于对智豪刑事团队的信任,委托智豪刑事团队为曾某辩护。本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曾某仅仅被判无期徒刑,被告人成功免于死刑,远超出了委托人的预期。律师工作的宗旨,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谋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本案中,智豪律师团队制定了对被告人曾某最为有利的明智策略,显示了深厚的功底,妥善处理了本案,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本案的成功,是智豪团队通过努力不懈的工作,真正做到尽职、尽责、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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