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肖某贩卖毒品2000克,智豪团队成功辩护,二审无期改判有期[/标题] [时间]2015-08-05[/时间] [内容]案情简介:
    被告人肖某,男,1981年8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执行逮捕。
侦查机关查明:2013年3月20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肖某邀约李某、王某某从贵州省贵阳市携带毒品氯胺酮2000克到重庆市欲贩卖给事先联系好的陈某。随后,李某、王某某受肖某安排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某饭店内负责收取毒资,肖某在江北区某酒店内将氯胺酮2000克贩卖给陈某后被公安机关捉获。公安机关从陈某处查获毒品氯胺酮2000克。李某、王某某在饭店收取毒资后亦被公安机关捉获,公安机关当场从李某、王某某处查获毒资25万元。
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肖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办案简述:
肖某被捉获后在看守所听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唯一一家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有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成功案例,于是写信告知其家属委托智豪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肖某的家属收到来信后慕名到智豪进行了法律咨询,所里的资深律师接待:(一)向其讲明刑事案件办理的基本程序,1、肖某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及相应刑罚;2、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的程序及其诉讼期限;3、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4、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5、犯罪嫌疑人肖某及亲友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6、刑事法律服务方案;7、案件的发展趋势和可能的结果。(二)介绍了智豪所的特色办案制度1、集体讨论制度,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研究实战技巧——论证辩护观点——制定辩护方案2、智豪证据特色制度。
肖某的家属咨询后对智豪所十分满意,于是立马决定聘请智豪刑辩团队。智豪所在接受委托后,立即指派了所里毒品案件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为肖某提供法律帮助。
侦查阶段:
接受委托的当天主办律师立即与侦查机关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肖某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相关事实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后到看守所会见肖某,依法向肖某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并将涉及本案实体层面还有程序层面,定罪方面还有量刑方面,法条层面还有操作层面都一一向肖某讲明。而且就相关问题还多次详细地进行反复解释和解答,直到肖某明白为止。
审查起诉:
主办律师积极与承办人员了解案件情况,得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主办律师到检察机关查阅、摘抄、复制了本案的案卷材料。面对大量的案卷材料主办律师及时审查分析事实、证据,制作阅卷笔录,掌握和吃透了在案证据,并依法会见胡某对证据内容及案件有关情况进一步了解核实。
综合多方面的材料,主办律师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有了进一步的掌握,并根据智豪办案制度将本案提交到智豪刑辩团队进行研讨。团队讨论中全所律师充分发挥个人业务水平和团队智慧为本案制定辩护方案,就肖某涉嫌贩卖毒品的定罪和量刑形成辩护观点和意见。
主办律师随后将辩护意见与办案人员进行交流沟通,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让办案人员对律师的法律意见能够全面、充分的考虑。
一审:
开庭前主办律师根据本案前期掌握的事实和证据,为案件辩护做了大量准备,制作发问提纲、质证意见、举证提纲、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法庭辩论阶段,主办律师认真聆听,记录要点,补充辩护意见,调整答辩提纲。就控诉方对肖某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对肖某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在庭上主办律师精彩的发表了自己的辩护观点,并在庭后提交了辩护词,对辩护观点进行了更为详尽的阐述(摘要)1、贩卖数量不是考虑量刑的唯一情节;2、本案毒品大量掺假,含量极低;3、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确未造成实际危害;4、肖某有争取立功及主动坦白的行为。
经过开庭审理,一审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人肖某贩卖毒品20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收到判决后,主办律师立马赶往看守所会见肖某,依法告知肖某上诉的权利及程序。主办律师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只要案件是还有一丝希望的,我们都绝不会放弃,相信高级人民法院一定会给肖某一个合理、公正的审判结果。智豪团队积极为肖某争取轻判,维护肖某最大的辩护权益。于是肖某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
    二审法院受理后,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之后,主办律师积极与法官交流法律意见,并多次会见上诉人肖某,沟通案件情况,完善辩护观点。主办律师通过对案件综合的情况的整合及多次与上诉人肖某会见,掌握了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有立功表现的事实,在一审中辩护观点的基础上向二审法院提出肖某有立功的量刑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并向法院提交了辩护词。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主办律师的辩护观点,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上诉人肖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辩护结果:
二审法院依法将肖某的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智豪团队成功为肖某争取到了轻判的辩护结果。本案涉毒数量达20公斤,案件经过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历时8个月,对肖某是极大的考验,对智豪主办律师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在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团队辩护思路的指导下,主办律师积极争取、成功辩护,肖某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也非常感谢智豪律师。
[/内容] [标签]肖某,贩卖,毒品,2000克,智豪,团队,成功,辩护,[/标签]

更多律师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 张智勇

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 委员

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2010年度创业中国全国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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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贩卖毒品2000克,智豪团队成功辩护,二审无期改判有期

2015-08-05 来源:未知 标签: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肖某,男,1981年8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执行逮捕。
侦查机关查明:2013年3月20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肖某邀约李某、王某某从贵州省贵阳市携带毒品氯胺酮2000克到重庆市欲贩卖给事先联系好的陈某。随后,李某、王某某受肖某安排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某饭店内负责收取毒资,肖某在江北区某酒店内将氯胺酮2000克贩卖给陈某后被公安机关捉获。公安机关从陈某处查获毒品氯胺酮2000克。李某、王某某在饭店收取毒资后亦被公安机关捉获,公安机关当场从李某、王某某处查获毒资25万元。
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肖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办案简述:
肖某被捉获后在看守所听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唯一一家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有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成功案例,于是写信告知其家属委托智豪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肖某的家属收到来信后慕名到智豪进行了法律咨询,所里的资深律师接待:(一)向其讲明刑事案件办理的基本程序,1、肖某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及相应刑罚;2、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的程序及其诉讼期限;3、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4、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5、犯罪嫌疑人肖某及亲友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6、刑事法律服务方案;7、案件的发展趋势和可能的结果。(二)介绍了智豪所的特色办案制度1、集体讨论制度,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研究实战技巧——论证辩护观点——制定辩护方案2、智豪证据特色制度。
肖某的家属咨询后对智豪所十分满意,于是立马决定聘请智豪刑辩团队。智豪所在接受委托后,立即指派了所里毒品案件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为肖某提供法律帮助。
侦查阶段:
接受委托的当天主办律师立即与侦查机关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肖某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相关事实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后到看守所会见肖某,依法向肖某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并将涉及本案实体层面还有程序层面,定罪方面还有量刑方面,法条层面还有操作层面都一一向肖某讲明。而且就相关问题还多次详细地进行反复解释和解答,直到肖某明白为止。
审查起诉:
主办律师积极与承办人员了解案件情况,得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主办律师到检察机关查阅、摘抄、复制了本案的案卷材料。面对大量的案卷材料主办律师及时审查分析事实、证据,制作阅卷笔录,掌握和吃透了在案证据,并依法会见胡某对证据内容及案件有关情况进一步了解核实。
综合多方面的材料,主办律师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有了进一步的掌握,并根据智豪办案制度将本案提交到智豪刑辩团队进行研讨。团队讨论中全所律师充分发挥个人业务水平和团队智慧为本案制定辩护方案,就肖某涉嫌贩卖毒品的定罪和量刑形成辩护观点和意见。
主办律师随后将辩护意见与办案人员进行交流沟通,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让办案人员对律师的法律意见能够全面、充分的考虑。
一审:
开庭前主办律师根据本案前期掌握的事实和证据,为案件辩护做了大量准备,制作发问提纲、质证意见、举证提纲、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法庭辩论阶段,主办律师认真聆听,记录要点,补充辩护意见,调整答辩提纲。就控诉方对肖某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对肖某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在庭上主办律师精彩的发表了自己的辩护观点,并在庭后提交了辩护词,对辩护观点进行了更为详尽的阐述(摘要)1、贩卖数量不是考虑量刑的唯一情节;2、本案毒品大量掺假,含量极低;3、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确未造成实际危害;4、肖某有争取立功及主动坦白的行为。
经过开庭审理,一审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人肖某贩卖毒品20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收到判决后,主办律师立马赶往看守所会见肖某,依法告知肖某上诉的权利及程序。主办律师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只要案件是还有一丝希望的,我们都绝不会放弃,相信高级人民法院一定会给肖某一个合理、公正的审判结果。智豪团队积极为肖某争取轻判,维护肖某最大的辩护权益。于是肖某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
    二审法院受理后,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之后,主办律师积极与法官交流法律意见,并多次会见上诉人肖某,沟通案件情况,完善辩护观点。主办律师通过对案件综合的情况的整合及多次与上诉人肖某会见,掌握了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有立功表现的事实,在一审中辩护观点的基础上向二审法院提出肖某有立功的量刑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并向法院提交了辩护词。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主办律师的辩护观点,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上诉人肖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辩护结果:
二审法院依法将肖某的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智豪团队成功为肖某争取到了轻判的辩护结果。本案涉毒数量达20公斤,案件经过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历时8个月,对肖某是极大的考验,对智豪主办律师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在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团队辩护思路的指导下,主办律师积极争取、成功辩护,肖某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也非常感谢智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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