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康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书——非法持有毒品10余克,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标题] [时间]2017-03-02[/时间] [内容]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唯一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李昌奎、刘汉刘维系列、文强系列、四川交警开房丢枪、不作为锦旗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印证绝对实力,专做刑事案件—智豪更专业。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抚刑初字第30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X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4月12日被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远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新焕,抚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抚检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XX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远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家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XX及其辩护人李新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贩卖毒品犯罪

被告人康XX与高XX(在逃)系亲属关系。康XX在与高XX聊天的过程中,得知高XX能够弄到冰毒(即甲基苯丙胺,以下均称”冰毒”)。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康XX联系到高XX,让高弄些冰毒,高XX同意。同年11月,康XX通过转账的方式以3000元的价格从高XX处购买到冰毒6克。高XX通过快递,将6克冰毒邮寄给康XX。康XX将其中的3.5克冰毒自己吸食,剩余2.5克冰毒,被康按0.2克或0.5克的标准分装在小袋里,并以每小袋500元或每小袋10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XX和李XX。

2015年1月,康XX电话联系到高XX,并通过转账的方式以4700元的价格从高XX处购买到冰毒10克、麻古片2粒,除自己吸食4.5克外,剩余5.5克冰毒,被康XX以同样的方法以每小袋500元或每小袋10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出售给吸毒人员张XX和李XX,将2粒麻古片出售给张XX。

综上,被告人康XX向吸毒人员张XX、李XX贩卖毒品共计8克。

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

2015年4月1日,被告人康XX使用手机微信联系高XX约定购买冰毒事宜,并于当日给高XX的银行账号汇款4500元。高XX通过顺丰快递将藏有冰毒的邮包邮寄到建三江。因为抚远县没有顺丰快递,康XX便让其同学赵XX(不知情)将邮包从建三江顺丰快递取出后,放到富锦市发往抚远县的客车上捎至抚远县。2015年4月11日13时许,当康XX到抚远县客运站从客车上取邮包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鉴定称量,该邮包内的白色晶体净重10.1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装有冰毒的邮包、称量冰毒用的电子称、邮政储蓄银行卡,书证手机微信截图、银行监控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汇款凭单、快递单、现实表现;辨认笔录;证人张XX、李XX、赵XX的证言以及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XX贩卖毒品8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康XX非法持有毒品10.16克,数量较大,其行为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康XX犯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康XX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公诉意见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康XX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祝令合
人民陪审员  丛云生
人民陪审员  赵广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艳凤
 
[/内容] [标签]非法持有毒品;冰毒[/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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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智勇

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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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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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书——非法持有毒品10余克,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2017-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标签: 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唯一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李昌奎、刘汉刘维系列、文强系列、四川交警开房丢枪、不作为锦旗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印证绝对实力,专做刑事案件—智豪更专业。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抚刑初字第30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X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4月12日被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远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新焕,抚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抚检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XX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远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家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XX及其辩护人李新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贩卖毒品犯罪

被告人康XX与高XX(在逃)系亲属关系。康XX在与高XX聊天的过程中,得知高XX能够弄到冰毒(即甲基苯丙胺,以下均称”冰毒”)。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康XX联系到高XX,让高弄些冰毒,高XX同意。同年11月,康XX通过转账的方式以3000元的价格从高XX处购买到冰毒6克。高XX通过快递,将6克冰毒邮寄给康XX。康XX将其中的3.5克冰毒自己吸食,剩余2.5克冰毒,被康按0.2克或0.5克的标准分装在小袋里,并以每小袋500元或每小袋10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XX和李XX。

2015年1月,康XX电话联系到高XX,并通过转账的方式以4700元的价格从高XX处购买到冰毒10克、麻古片2粒,除自己吸食4.5克外,剩余5.5克冰毒,被康XX以同样的方法以每小袋500元或每小袋10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出售给吸毒人员张XX和李XX,将2粒麻古片出售给张XX。

综上,被告人康XX向吸毒人员张XX、李XX贩卖毒品共计8克。

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

2015年4月1日,被告人康XX使用手机微信联系高XX约定购买冰毒事宜,并于当日给高XX的银行账号汇款4500元。高XX通过顺丰快递将藏有冰毒的邮包邮寄到建三江。因为抚远县没有顺丰快递,康XX便让其同学赵XX(不知情)将邮包从建三江顺丰快递取出后,放到富锦市发往抚远县的客车上捎至抚远县。2015年4月11日13时许,当康XX到抚远县客运站从客车上取邮包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鉴定称量,该邮包内的白色晶体净重10.1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装有冰毒的邮包、称量冰毒用的电子称、邮政储蓄银行卡,书证手机微信截图、银行监控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汇款凭单、快递单、现实表现;辨认笔录;证人张XX、李XX、赵XX的证言以及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XX贩卖毒品8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康XX非法持有毒品10.16克,数量较大,其行为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康XX犯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康XX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公诉意见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康XX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祝令合
人民陪审员  丛云生
人民陪审员  赵广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艳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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