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黄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标题] [时间]2016-09-27[/时间] [内容]

罪犯黄某,男,汉族,现年36岁,江西省上饶市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高泉监狱三监区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07)深罗法刑初字第1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3000元,此次缴纳1000元)。二〇一一年七月、二〇一三年八月、二〇一五年四月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高泉监狱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百分考核名列分监区第7名,二○一五年上半年、二○一五年下半年、二○一六年上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红伟

审判员兰国平

审判员王永魁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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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6-09-27 来源:Openlaw裁判文书网 标签:毒品 浏览次数:

罪犯黄某,男,汉族,现年36岁,江西省上饶市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高泉监狱三监区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07)深罗法刑初字第1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3000元,此次缴纳1000元)。二〇一一年七月、二〇一三年八月、二〇一五年四月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高泉监狱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百分考核名列分监区第7名,二○一五年上半年、二○一五年下半年、二○一六年上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红伟

审判员兰国平

审判员王永魁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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