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起诉书[/标题] [时间]2017-05-03[/时间] [内容]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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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6〕210号   
  
被告人岳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四川省南江县**镇**道**段**路**号。2006年7月27日岳某某因犯抢劫罪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7月25日释放。2016年6月1日因提供毒品、吸毒被四川省南江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6日被四川省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四川省南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四川省南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6年6月26日因提供毒品、吸毒被四川省南江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3日被四川省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四川省南江县**镇**道**庙段**号**室。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四川省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镇**楼处,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甲0.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6年4月上旬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乙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付某某帮杨旋将毒品从南江镇闲情网吧岳某某处拿到建筑公司楼下交给杨某乙。
2016年5月初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城川粮宾馆503号房间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乙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城金城宾馆333号房间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乙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5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其位于**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卧室内,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乙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5月19日2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其位于**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卧室内,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乙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2月中旬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楼**楼道处,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岳某甲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4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楼道处,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岳某甲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城供销宾馆铁门处,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岳某甲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4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楼道处,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岳某甲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4月13日3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镇**小区**号楼**单元**室门口,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岳某甲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4月29日0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城川粮宾馆3楼楼梯转角处,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岳某甲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5月14日16时许,岳某乙经刘某某介绍通过支付宝转帐给被告人岳某某100元,被告人刘某某将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从岳某某家里拿到四川省南江县**楼道处交给岳某乙。
2016年5月18日20时许,岳某乙经刘某某介绍通过支付宝转帐给被告人岳某某100元,被告人刘某某将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从岳某某家里拿到四川省南江县**楼道处交给岳某乙。
2016年5月初的一天16时许,岳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岳某某购买毒品,岳某某安排被告人刘某某将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从其家中拿到四川省南江县城红星桥139商务宾馆门口楼下交给岳某乙,刘某某将岳某乙支付的100元现金交给了岳某某。
2016年5月24日13时许,闫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岳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支付宝向岳某某转帐100元,岳某某安排被告人刘某某将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从其家中拿到四川省南江县城沁园茶楼楼下交给闫某某。
2016年5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川粮宾馆503号房间内,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岳某乙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5年7月初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楼道处,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5年11月底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佘某某家门外,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城川粮宾馆其住宿的房间内,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岳某某**镇**小区**号楼**单元**室门口,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四川省南江县城万豪宾馆,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2月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镇139商务宾馆楼下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闫某某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3月3日3时许,被告人岳某某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给闫某某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安排被告人付某某将毒品从**镇**小区**号楼**单元**室送至**镇139商务宾馆楼下交给闫某某。
2016年5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楼道处,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闫某某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3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城金城宾馆楼下,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给闫某某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5月底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城金城宾馆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闫某某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3月下旬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城建筑宾馆6010号房间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闫某某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5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城川粮宾馆503号房间内,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闫某某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城川粮宾馆503号房间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闫某某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4月3日6时30分,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城金城宾馆楼下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赵某某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城川粮宾馆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3月一天中午,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城川粮宾馆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付某某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4月底一天11时,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楼**楼道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付某某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5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岳某某提供毒品,并容留杨旋、刘某某、何某某、于某某在其居住的四川省南江县城红星桥红星小区1栋5单元501室的卧室内一起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付某某明知毒品而运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肖蓉   
2016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四川省南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付某某现住四川省南江县**镇**道**庙段**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内容] [标签]四川,毒品,容留吸毒[/标签]

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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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起诉书

2017-05-03 来源:未知 标签:四川,毒品,容留吸毒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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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6〕210号   
  
被告人岳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四川省南江县**镇**道**段**路**号。2006年7月27日岳某某因犯抢劫罪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7月25日释放。2016年6月1日因提供毒品、吸毒被四川省南江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6日被四川省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四川省南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四川省南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6年6月26日因提供毒品、吸毒被四川省南江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3日被四川省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四川省南江县**镇**道**庙段**号**室。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四川省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镇**楼处,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甲0.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6年4月上旬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乙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付某某帮杨旋将毒品从南江镇闲情网吧岳某某处拿到建筑公司楼下交给杨某乙。
2016年5月初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城川粮宾馆503号房间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乙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城金城宾馆333号房间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乙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5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其位于**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卧室内,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乙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5月19日2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其位于**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卧室内,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乙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2月中旬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楼**楼道处,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岳某甲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4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楼道处,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岳某甲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城供销宾馆铁门处,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岳某甲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4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楼道处,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岳某甲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4月13日3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镇**小区**号楼**单元**室门口,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岳某甲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4月29日0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城川粮宾馆3楼楼梯转角处,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岳某甲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5月14日16时许,岳某乙经刘某某介绍通过支付宝转帐给被告人岳某某100元,被告人刘某某将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从岳某某家里拿到四川省南江县**楼道处交给岳某乙。
2016年5月18日20时许,岳某乙经刘某某介绍通过支付宝转帐给被告人岳某某100元,被告人刘某某将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从岳某某家里拿到四川省南江县**楼道处交给岳某乙。
2016年5月初的一天16时许,岳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岳某某购买毒品,岳某某安排被告人刘某某将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从其家中拿到四川省南江县城红星桥139商务宾馆门口楼下交给岳某乙,刘某某将岳某乙支付的100元现金交给了岳某某。
2016年5月24日13时许,闫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岳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支付宝向岳某某转帐100元,岳某某安排被告人刘某某将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从其家中拿到四川省南江县城沁园茶楼楼下交给闫某某。
2016年5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川粮宾馆503号房间内,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岳某乙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5年7月初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楼道处,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5年11月底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佘某某家门外,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城川粮宾馆其住宿的房间内,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岳某某**镇**小区**号楼**单元**室门口,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四川省南江县城万豪宾馆,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2月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镇139商务宾馆楼下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闫某某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3月3日3时许,被告人岳某某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给闫某某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安排被告人付某某将毒品从**镇**小区**号楼**单元**室送至**镇139商务宾馆楼下交给闫某某。
2016年5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楼道处,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闫某某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3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城金城宾馆楼下,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给闫某某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5月底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城金城宾馆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闫某某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3月下旬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城建筑宾馆6010号房间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闫某某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5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城川粮宾馆503号房间内,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闫某某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城川粮宾馆503号房间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闫某某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4月3日6时30分,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城金城宾馆楼下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赵某某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城川粮宾馆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3月一天中午,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城川粮宾馆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付某某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4月底一天11时,被告人岳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楼**楼道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付某某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5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岳某某提供毒品,并容留杨旋、刘某某、何某某、于某某在其居住的四川省南江县城红星桥红星小区1栋5单元501室的卧室内一起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付某某明知毒品而运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肖蓉   
2016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四川省南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付某某现住四川省南江县**镇**道**庙段**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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